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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小额赔偿=纵容商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2:34 新闻晚报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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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本喜爱的书,发现中间缺了5页,真叫人沮丧。可是要去追回损失,还得打电话、跑腿,弄不好多花好几个30元。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也就自认倒霉了。

  在生活中,人们买房、买车遇到消费纠纷,往往会重视解决,但对小额消费欺诈常常会叹口气,算了。消费者在受到经营者侵害不能得到赔偿,又不对经营者提出索赔诉讼的现象,在法学上叫做“诉讼缺失”。现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缺失非常普遍,消费交易额越低,诉讼缺失现象就表现得越明显。

  原因有三:一是消费者权利意识欠缺,未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二是诉讼可能带来的各种费用较高,有时甚至会超过预期的可能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三是诉讼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时间和精力上的巨大付出。

  诉讼缺失的结果就是,亏了消费者,肥了经营者。诉讼缺失必然会使经营者从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中获得额外利益。诉讼缺失得越多,经营者获得的非法利益就会越高,实际上是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一种鼓励。

  目前,世界各国均将减少诉讼缺失、抑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作为一个重要目标。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大幅度提高。但事实上不可能使100%的消费者行动起来,经营者仍然有非法利益可图。

  对此,笔者建议可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在许多发达国家都被采用。与普通诉讼相比,小额诉讼的合理性在于诉讼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会有更多的消费者愿意接受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小额诉讼制度。

  建立较现行“退一赔一”制度更为全面、彻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这种制度不能完全抑制诉讼缺失现象。在小额消费中,“退一赔一”给消费者所带来的诉讼利益不够高,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并不够大。通过设置比“退一赔一”更高的赔偿额,使更多的消费者向侵权的经营者主张权利,使经营者不敢、不愿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之行为,从而达到减少诉讼缺失现象,保护消费者权益目的。

  (作者为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作者:邹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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