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女孩因医疗事故失去子宫 依赖药物维持第二性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3:30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 杨李一 通讯员 郭春雨 张大治) 因为一次医疗事故,陈兰(化名)在她11岁那年被“剥夺”了做女人的权利,她不得不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的第二性征。7年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陈兰主持了公道,判决医院赔偿损失。

  手术后,她丧失女性第二性征

  1997年,陈兰只有11岁,但却被医院确诊患上了卵巢囊性畸胎瘤,5月8日,陈兰躺在了辽源市某医院的手术台上。手术前,医院与陈兰家属签订手术自愿书时,注明“手术过程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手术中,医院认为右侧卵巢瘤恶性可能性大,并联系做快速病理,但在未能联系成的情况下(当时辽源市做不了快速病理),实施了“子宫全切术、双侧附件切除术、大网膜部分切除术、病灶切除术”。术后,陈兰的父亲认为医院为女儿所做的手术超出范围,切除子宫双侧附件是不正确的,导致了陈兰丧失女性第二性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征的严重后果,给女儿生理、生活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随后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一审判决后,陈兰家属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医院赔偿陈兰15万元

  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兰肿瘤性质进行鉴定,结论为陈兰肿瘤性质为卵巢囊性畸胎瘤,组织学特征临界恶性。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兰作为患者,有权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后果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同时,医疗机构施行手术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然而医院在决定为陈兰进行剖腹探查术时,虽然与其家属签了手术自愿书,同时医院在手术中在未有病理回报的情况下,根据经验确定肿瘤为恶性,切除陈兰的子宫符合医患双方约定。但是医院在未将切除双侧卵巢(系维系女性第二性征的重要器官)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告知陈兰及其家属的情况下,并且在未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书面同意时擅自将陈兰的双侧卵巢、双侧输卵管及大网膜全部切除,导致了陈兰丧失女性第二性征,医院的行为侵犯了陈兰的知情权,而且也剥夺了陈兰是否进行切除双侧卵巢等项手术的自主决定权,医院应当依法对陈兰进行赔偿。同时医院的行为也给陈兰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

  近日,省高法判决医院给付陈兰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陈兰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合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医患沟通不到位造成医患纠纷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张冬梅告诉记者,据调查显示,医患沟通不到位是造成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医患沟通、转变服务理念”,以避免和减少医患纠纷,这需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督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执业,要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05年老百姓干啥最赚钱


热 点 专 题
百事音乐风云榜投票
SKII化妆品遭投诉
3.15 消费者权益日
花样滑冰世锦赛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嫁入皇室的女人们
深圳提高购房贷款首付
购房还贷计算器汇总
《新浪之道》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