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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检察官用证据链锁定杀人疑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3:4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大连3月16日消息(记者李朝奋 检察日报记者叶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用确凿的证据,对一起使用遥控装置实施爆炸杀人、到案后又拒不认罪的二名疑犯提起公诉。最近,二审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决二犯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祸起强占居民房

  现年44岁的被告人汪宏有着劣迹斑斑经历,198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4年和1992年又先后两次因流氓殴斗、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2004年初,汪宏以买房为由,强占了金州区一房地产公司某小区6号楼的房屋一套。在受到房地产公司制止时,汪宏便对对该公司经理尹X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2004年2月12日晚,汪宏伙同郭大朋在其居住的房屋内自制了遥控炸药爆炸装置,并对遥控装置的控制距离进行了实验。次日凌晨5时许,汪宏和郭大朋携带炸药装置到被害人尹X的住处,将遥控装置安放到尹X的桑塔那轿车内。7时20分左右,汪宏和郭大朋来到金州区解放路和五一路交叉路口附近等候。当尹X驾驶的汽车进入遥控装置控制的范围后,汪宏引爆炸药。一声巨响,轿车当场被炸瘫痪,车内物品燃烧,被害人尹X被烧伤。经法医鉴定,尹X面部及手部损伤,属轻微伤。

  本案当如何定性

  根据爆炸现场的证据以及交通路口录相装置提供的资料,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便将两名疑犯抓获。汪宏到案后一直缄口不语,同案犯郭大朋开始交待了部分犯罪,后来又全部翻供。两名疑犯的顽劣态度,给侦查工作带来了麻烦,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以涉嫌爆炸罪将两名疑犯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汪宏仍拒绝交待所犯罪行,郭大朋对以前的交待也矢口否认。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在全面审查了现有证据和根据案情补充的新证据后,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至此,关于此案的定性出现了三种意见。公安机关从犯罪手段和侵犯了公共安全的客体认定为爆炸罪;辩护律师以结果论成败,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而根据我国法律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实际上是一种无罪辩护;检察机关则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定性,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对两名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的判决,在两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判决。

  检察官以案释法

  此案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爆炸罪或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如何运用证据认定其犯罪行为?检察官细说缘由:

  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检察机关正是依据严谨确凿的证据,认定本案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

  首先,认定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汪宏在主观方面具有明显的报复动机和杀人故意。由于案件侦破及时,保存和提取了大量的非常有价值的证据,在及时扣押的汪宏的私人轿车的烟灰罐里,侦查人员提取了已经撕碎、但还没来得及销毁的写给被害人尹石的恐吓信,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两封恐吓信均是汪宏亲笔书写,内容是:“尹X,你发现你车座底下的炸药了吗?你感想如何?……本想十五(正月)过后给你做了,至少让你变成废人……”。言为心声,这足已表明被告人的报复心理状态。另外,被害人尹X证实,为强占房子的事,自己到派出所报案,汪宏知道后曾多次威胁道:“你等着,我让你好看”,“会收拾你的”等等;同案犯郭大朋证实汪宏曾告诉他:“要用炸药报复房地产的人,想给他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人员也都证实听过汪宏的类似扬言。上述证言充分说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和矛盾后,产生了明显的报复杀人的心理状态,为定罪提供了主观要件方面的证据。

  其次,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汪宏客观方面实施了爆炸杀人的行为。同案犯郭大朋在公安机关曾有过供述,证明汪宏2月12日把他叫到家中,同他一起安装炸药装置,后两人共同测试了遥控的距离。第二天早上,又和他一同拿着炸药到了被害人居住地附近。尽管被告人郭大朋对以后的犯罪情节也是闭口不谈,但是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遥控爆炸杀人的行为。从被害人车辆爆炸,足以证明被告人汪宏把炸药装置放在被害人车上,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作案时间,并且在上班时间在被害人必经之路等待引爆炸药装置。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汪宏家中搜查并提取炸药等6种检材,提取了汪宏外衣附着物,经技术鉴定,同案发现场提取的6种爆炸残存成分完全相同。所以,尽管汪宏对如何引爆遥控爆炸装置拒不供述,但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定罪提供了充分的客观要件方面的依据。

  此外,此案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被告人采取了遥控爆炸这种具有严重杀伤力的方法杀人,并且犯罪对象是明确的,特定的,已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他并不满足,并把犯罪对象选择在以汽油为燃料的机动车内,在交通要道上、正值早上7、8点钟上班的高峰期间引爆炸药,这不但侵犯了公民个人的生命权利,而且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在人民群众中产生恐惧感,影响了社会稳定,具有典型的反社会倾向性,所以,尽管此案未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不能以此否认被告人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强调:本案是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侵犯了两种客体,即特定个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触犯了二种罪名,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两种罪名,二者相比较,故意杀人罪的量刑(10年以上)要重于爆炸罪的量刑,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所以应当定故意杀人罪。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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