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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注意保留合同副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4:48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从南京市产权市场获悉,从2005年4月1日起,南京市房屋产权市场处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监证后不再留存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

  产权市场处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市民,4月1日以后,市民如与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时,要注意契约第二十二条对契约正副本的份数及留存的约定,购房者最少要留存一份正本一份副本。若约定的正副本份数与双方所留存的份数不一致,产权市场处将不予办理监证手
续。对已签约未监证的情况,凡是在4月1日以后来办理监证手续的,产权市场处也不再留存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而将所有契约退还给当事人自行保管。与此同时,凡4月1日以后在产权市场处购买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第二十二条不再有“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一份”的字样。若开发单位有留存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可将契约中第二十二条“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一份”的字样划掉继续使用。方市兴 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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