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注意保留合同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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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4:4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记者从南京市产权市场获悉,从2005年4月1日起,南京市房屋产权市场处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监证后不再留存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 产权市场处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市民,4月1日以后,市民如与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时,要注意契约第二十二条对契约正副本的份数及留存的约定,购房者最少要留存一份正本一份副本。若约定的正副本份数与双方所留存的份数不一致,产权市场处将不予办理监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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