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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归原主,拾获者该不该索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市民们有赞有弹,律师说要区别对待本报讯记者鲁钇山报道: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失主取回物品后对归还物品的人给予一定的酬谢,也在情理之中。但如果拾物者向失主开口收费,失主不按价交钱就拒不返还,又该如何看待呢?

  敢讲数收费当场涨价

  广州市民张先生说,本月11日他在林和西路附近办事,随身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驾驶证、行驶证及名片的皮包被飞车党抢走。昨日上午11时许,他接到一个妇女的电话,对方称她捡到了张先生的皮包,里面证件都在,如果想取回,需支付给她800元“酬劳”。张先生和对方约好在白云区天平架五仙桥见面。下午2时许,当张先生到达五仙桥时,对方却突然将见面地点转到某花园门口。而当张先生气喘吁吁地来到花园门口时,对方又把见面地点改在某超市门前……最后,当张先生出现在某花坛旁边时,已是下午3时左右。一个年约40岁的环卫女工出现在他面前。“600元行吗?我就带了这么多。”“不行,少一分都不行。”张先生一见“侃价”不成,连忙从衣袋里又拿出几百块钱。不料女工却对张先生的“不诚实”十分反感,“酬劳”由800当场涨到了900元,张先生无奈中只得同意如数付钱。无独有偶,昨日上午9时许,广州读者刘先生在上班的路上不小心把手机丢了,结果捡到手机的人告诉他,手机可以归还,但必须支付200元“好处费”。后来,刘先生也同样付钱拿回手机。

  《物权法》将界定权责

  对于这种“索费”还物的做法,到底该如何看待呢?接受记者采访的市民分成两派。一派认为拾物者没有交还的义务,“还了是人情,不还是本分”,因此收些报酬无可厚非。另一派则表示反对,认为收钱还物有要挟的成分,这种行为对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记者随后采访了广州市海际明律师事务所的何富杰律师。何律师表示,如果拾到遗失物品的人所索要的金额与其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大体相符,未尝不可;但如果索要的金额远远高于其保管费用,则迹近勒索,严重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上两种情况,明显属于后者。何律师说,在我国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里,对以上情况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20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报料人张先生,三等奖100元)

  (蕥 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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