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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不能靠运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1:21 重庆晚报

  王琳

  昨日本报披露了这样一件事情:10年前河北有一青年被以强奸杀人罪执行死刑,10年后又有一名疑犯供称自己才是该案的真凶,这使得一起本已尘埃落定的案子再起波澜。虽然此案的真相目前尚未有最后定论,但这却提醒我们要对死刑误判问题进行一番深入的反思。

  实际上此前媒体对死刑误判案例并非罕有报道。据笔者所知就有如下一些:1986年辽宁省营口县的“李化伟故意杀人案”,在案发15年后,由于真凶归案李化伟方沉冤得雪;1992年甘肃省武威市的“杨文礼、杨黎明、张文静抢劫、故意杀人案”,也是两年后真凶落网,杨文礼等人方洗脱冤屈;1993年海南省万宁市的“黄圣育、黄亚全故意杀人案”,在案发10年后真凶落网,“两黄”终被省高级法院改判无罪;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的“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同样归功于真凶的落网,这位无辜的民警才得以恢复清白……

  我们遗憾的看到,让这些能够“刀下留人”的无辜者洗脱冤屈,主要不是基于司法自我纠错功能的发挥,而仅仅是由于好的运气(真凶落网)——理性告诉我们,好运通常不会伴随着每一个人,自然也不会伴随每一位含冤者。如果没有发现真凶呢?笔者无意否定这些姗姗来迟的正义,然而从这些无辜者的悲惨境遇中,除了唤醒人们懈怠冷漠的心灵,我们还有没有可能找到最大限度减少误判的方法?

  如果承认误判是司法的代价,且这种代价任何司法制度都不能完全避免,那么有效预防误判和迅速校正错误就应是司法必须具备的内在机理。而防错优先于纠错,当是首要应遵循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刑事司法的设计就应根植于杜绝误判,对死刑的适用较之其他刑罚的适用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尤其必要。一份统计表明,美国对于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平均要花上10年时间,为的就是让犯人在被处以极刑之前,能够用尽一切申诉手段,最大程度地避免误杀。

  目前,我国正在行进中的死刑裁判制度改革,无疑将更大程度地堵住误判的发生——温总理在本次人大会议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有关死刑的提问时曾言,“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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