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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学生:教还是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3:5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3月12日,重庆某中学的6名高三学生被老师发现在寝室吸烟打牌后,学校马上对这5男1女6名学生进行了处理——除情节较轻的1名学生继续留校上课外,另5名学生被要求停课回家反省:其中两名学生回家反省一周,情节严重的另3名学生不用再来校上课,直接参加高考。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学校处理欠妥,有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嫌疑。(据《华商报》)

  从新闻的B面往里侃:学生违纪,毫无疑问应是一个需要去正视并纠正的教育问题,放任自流并非教育良策。作为教育手段的违纪处分,它的目的不应该是教育歧视和限制教育的权利。学生违纪与德育教育之间的矛盾平衡,是当今学校在德育教育改革方面不应忽视的问题。

  本版文字刘静

  问题学生:我们需要“违纪处分听证会”

  因为经常旷课和打架,成都某中学高三男生周亮(化名)近日被学校给予了记大过的处分。但按照该校规定:受到严重处分的学生,可通过家长、班级向学校教导处提出“违纪处分听证”。于是,在学校发出违纪处分通报后,周亮要求进行“违纪处分听证会”。

  3月14日,“违纪处分听证会”在周亮所在的高三·二班举行,出席听证会的有学校教导处的老师、周亮的父母、同班同学以及其他班级的代表。在听证会上,周亮首先陈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且提出自己的想法。随后,班主任老师和学生代表先后发言。最后由评议小组作出“学校处罚是否合理”的意见。

  在一个半小时的听证会上,超过三分之二的人举手评议认为,给予周亮记大过的处分,会对他进入高考冲刺阶段的学习和情绪产生影响。再说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而且像周亮这样的问题学生并不是没有改好的可能,学校应该再给他一次机会。最后的结果是:学校听取了评议小组的意见,撤销了当初对周亮的处罚,重新给予周亮严重警告处分,并决定如果周亮在一个月内表现良好,会继续减轻对他的处分。

  该校学生黄贤告诉灵通妹,“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实施,让他们感觉到学校不再因为学生犯了错误而放弃教育或者嫌弃歧视,另外也感觉到学校并不是随便地将问题学生推向社会。一位学生家长也说:“学校这样做,有利于学校和家长沟通,从而达到共同教育孩子的目的”。

  教育机构:学校对犯错学生停课值得商榷

  3月16日,灵通妹从成都盐道街中学德育处了解到,目前,成都各高中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罚依据,主要按《中学生行为守则》和参照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据德育处老师介绍,盐道街中学对学生的违纪处罚一直很谨慎,对于停课、开除这一类严重处罚,尽管学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上有“学生违纪,情节严重可给予开除”的一条,但近几年,盐道街中学尚未有一名学生因为严重违纪受到过该处罚。该老师认为,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怎样的处罚这一点上,学校十分重视和谨慎对待,遵循以教导为主的原则。

  3月16日,北京师范大学成都实验中学的周老师接受灵通妹采访时说,目前,各个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特别是严重不良行为时,采取的方式各不一样,缺乏规范。“学校对犯错学生进行停课的处罚值得商榷”,周老师说,“应该明确的是,学生出了问题,学校有着教育的责任,而停课相当于停止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上欠妥。”他建议,对问题学生应采取“良性”的处理办法,改变学生被动接受处分的现象,把处分学生的过程变成一次教育过程,以达到“转化一小部分,教育一大部分”的效果。

  相关人士:问题学生更需要“人文教育”

  3月15日,四川师范大学教育心理学专家陈俊教授在接受灵通妹采访时认为,学生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停课处罚”,不助于了解学生犯错的真相,老师无法针对性地给予指导,不能达到教育转化的作用。学校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应更多从学生心理上进行引导,问题学生更需要“人文教育”。学生的德育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职责,也需要社会及家长的支持与配合,期望德育教育有的放矢。

  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的罗俊律师认为,中学生处于未成年阶段,思想不成熟,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性,自控能力也相对较差,正是接受教育的大好时期。因此,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予他们特殊关怀。学校是教育机构,提供教育的内容不仅是课本上的知识,还包括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应采取积极的引导、帮助等措施,以充分体现教书育人的根本宗旨。另外,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有教育学生的义务。对违纪学生进行停课甚至开除的处罚,实际上限制了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的宗旨和原则。

  今日观点

  凭啥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学校制定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是必须的,但是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法律。劝退、勒令退学、开除等涉及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属于一种违法的管理行为。然而,现实却是,别说高校频频曝出学生被除名的新闻,就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有被告知劝退和勒令转学的事。

  学校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权力为何趋于“合法化”?这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社会的放纵不无关系。按规定,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向教育部门提起申诉解决———但我们听说了几起教育部门不支持学校而支持学生的呢?

  学校的任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将“问题少年”推向社会,这不是在转嫁责任吗?不能让这项违法的规定再误人子弟了,这既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行动起来,清除学校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条款;也要求学校能够找准自己的位置,给予学生更多的关爱。(谢茂明)

  怕影响升学率差生被令“自愿放弃高考”

  2005年1月,重庆市巴南区界石中学一名高三女生给记者写信称,因为成绩差,学校要赶她走,和她一样命运的还有20余人。该校老师称,这些学生参加高考肯定没有希望,还要花相当一笔费用,这样做是为了学生好。当地教委则表示,学校是在进行高三学生分流改革,学生是否参加高考完全是自愿原则。(据《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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