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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城女”为子讨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5:46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川)昨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金家堡村的15名“嫁城女”走进西安市中院,将金家堡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里对自己的儿女平等对待,享受同普通村民一样的待遇。

  分地款引发争议

  今年42岁的鲍宁静是金家堡村民,1988年同莲湖区一居民结婚成为“嫁城女”,不久两人生有一女,女儿的户口随母亲落在了金家堡村。1998年4月、1999年6月,金家堡村委会分配地价款时,对鲍的女儿没有按照普通村民一样的待遇,少分了3万元。在金家堡村,同鲍宁静一样遭遇的还有另外14名“嫁城女”。2001年5月,鲍宁静等人将村委会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少分的3万元,经法院调解后,村委会答应给鲍的女儿偿付地价款,并给予普通村民同样的待遇。

  然而,在鲍宁静等人子女享受村民待遇刚刚3年之时,村里在2004年突然表示,“嫁城女”们的儿女不再享受同普通村民一样的待遇了,所有未成年子女只能分得一半征地款。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鲍宁静等人又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西安市莲湖法院2005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15名“嫁城女”的诉讼请求。鲍宁静等人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院。

  子女算半个村民?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集体诉讼,15名上诉人全部到庭。在法庭上,被上诉人金家堡村委会认为,根据西安市中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规定,鲍宁静等人的子女“至少享有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因此村里对他们只分一半征地款并无过错。而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根据《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利,村委会对“嫁城女”儿女的区别对待,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双方对此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上午12时,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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