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公司遗失婚礼录像带 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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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0:55 法制日报 | ||||||||
婚庆公司遗失婚礼录像带 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华网南京3月16日电(记者奚彬)婚庆公司遗失了为新婚夫妇摄制的婚礼录像带,在退还收取的摄影费用外,是否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期就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婚庆公司的过失对新婚夫妇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
不久前,南京市鼓楼区一对新婚夫妇与一家婚庆礼仪服务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订单,约定由婚庆公司提供全套婚庆礼仪服务,包括婚礼全程摄影;婚礼后1个月,婚庆公司向新婚夫妇提供婚礼现场DVD、VCD光碟及数码相册各1份。新婚夫妇交纳的服务费用中,也包含了680元的摄影服务费。但是,婚礼后新婚夫妇在约定时间去婚庆公司取光碟时,却被告知由于婚礼录像带被遗失,无法提供DVD、VCD光碟及数码相册。新婚夫妇因而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婚庆公司退还收取的摄影费用68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中,婚庆公司表示愿意退还摄影费用,对因自己的过失未能向对方提供光碟表示歉意。但他们同时提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非侵权之诉,因此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婚庆服务订单,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婚庆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侵害新婚夫妇人身、财产权益,新婚夫妇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婚礼光碟具有特定人格纪念意义,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新婚夫妇造成了一定精神伤害,故新婚夫妇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有法律依据。 法院考虑到婚庆公司并非出于故意,且该项服务收费仅680元,综合南京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判决婚庆公司返还新婚夫妇摄影费68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