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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转手多卖十万还悔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2:47 今晚报

  本报讯在预购商品房后,一对夫妇转手以高于原房款近1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转卖他人。由于未办理相关手续,不知情的开发商仍将房屋交付了原购房者。此后,该对夫妇竟表示不再卖房,焦急万分的购房者为此一纸诉状将夫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立即交付房屋。昨天,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购房者的诉求。

  2003年11月14日,张某、刘某夫妇二人与案外人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地产公司签
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开发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9平方米,总购房款30.8万元,其中20万元办理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履行了付款义务。2004年5月25日,张某夫妇转手以40.5万元价款将该房售与马某,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马某于当日交15万元,7月底交5万元,9月30日付清全部款项。后马某提前将房款付清,同年6月11日,张某向马某出具了载明“收马某房款余款22.5万元,至此房款总价共计40.5万元,已全部结清”的收条。张某夫妇同时承诺将配合马某完成房屋过户等手续,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夫妇承担。2004年7月16日,马某又向张某夫妇支付了1500元维修基金。

  此外,经查得知,刘某已提前履行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义务,诉争房屋所设定的抵押权已于2004年7月9日注销。马某与张某夫妇签订购房合同后,未书面通知开发商,且在填写《预购商品房转让审核表》后,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年8月,开发商按照与张某夫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交付二人。诉讼过程中,该房屋由张某夫妇居住使用,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倾尽全部积蓄购买房屋,却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马某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某夫妇表示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主张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要求法院判令驳回马某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夫妇购买商品房后,在该商品房初始登记交付使用前有偿转让与马某,双方就此签订了转让协议并约定了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至此双方已形成房屋买卖关系,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据此,法院判令张某夫妇继续履行合同,向马某交付诉争房屋。

  本市汇诚律师事务所胡有斌律师表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购房人将预购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交付使用前转让他人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而被告未书面通知开发商,双方亦未持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致使不知内情的开发商向被告交付了诉争房屋,从而由此产生纠纷。在此提醒市民,在与个人签订此类预购商品房合同时,切记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以维护自身权益。(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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