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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声音』(2005年3月17日)(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3:0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逍遥津

  “3·15”,消协在“秀一把”?

  一年一度的“3·15”又到了。各级消费者协会纷纷开展统一的维权活动,让消费者有了“上帝”的感觉;甚至商家这些天也小心谨慎多了,摆出来的商品千挑万选,生怕一不小心就撞到枪口上。

  “3·15”前后所举办的这些活动和所进行的宣传,老百姓当然拍手欢迎。但“3·15”热不断升温的背后,却总会让人感觉到有某种隐忧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热过一阵子之后,“维权主题”会不会又不知不觉地消失或者游离于公众的视野之外。

  然而“3·15”热不断升温的背后,一些本不该有的担心却浮出水面。比如,由于“3·15”热,会不会出现本该日常完成的维权工作,为了赶这个趟儿非要拖到此间来完成的现象?会不会出现“一窝蜂”地去“捉老鼠”反而导致一场空的现象?会不会出现一味追求宣传形式上的光鲜而忽视了维权实际内容的现象?每年的“3·15”都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商家也规矩多了,但是消费者不可能每年都等到“3·15”才来投诉。

  把3月15日定为“消费者日”,只是给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个平台和载体,其意义不在于这期间单纯的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倘若我们的消费者协会把维权工作都“攒”到“3·15”期间来完成,不但会降低维权的数量和质量,而且也同设立“3·15”的初衷相去甚远了。

  一言《人民日报·华南新闻》

  暂住证应成为权利的象征

  北京市市委副书记表示,今后暂住证将在管理功能之外,增加服务功能。

  不过,反过来看,增加暂住证的服务功能恰恰暗示着,现在的外来人员还基本没有享受到什么城市化服务,证据可能比比皆是,比如入学高门槛,没有最低生活保障,不能买经济适用房,没有城市医疗保险,等等;甚至装部电话、买辆汽车,都有城市户口与外来人员之分。

  这种权利差异的最直接后果是,人们对城市户口趋之若鹜,对暂住证则时有抱怨之声,暂住证也始终蒙着一层阴暗的影子。提起暂住证,人们就很自然地想到农民工,想到城乡差异,想到群体性歧视;而暂住证本身应当意味的秩序、和谐和安定,已经彻底走了形。

  所以,与其说让暂住证归位,不如让权利归位,让均衡的利益配置归位。而北京市的做法,已经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让暂住证背后的、以身份为分配权利标尺的制度趋于公正,暂住证就能脱离长期以来的角色错位,回归身份登记凭证的本位。

  到那时,暂住证再也没有歧视的意味,而是公民平等享受权利的凭证,而这个权利又大大迥异于现在的城市户口所标志的稀缺性和精英化利益,相反,它是一种普适性的公民权益,不会被某一部分人天然地占有。

  赵燕《燕赵都市报》

  打死小偷的沉重

  一名山西临县的小伙子刘龙龙在太原服装城做生意期间,不时还在周围旅馆里偷点东西。屡屡得手后,他再次出手,但这一次却被旅馆里的负责人与房客殴打身亡。3月7日,参与殴打刘龙龙的两名被告人赵柱保和王晋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与1年。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遭遇令人们不禁对遇到小偷该怎么办产生了疑问,抓他还是保住自己的财产就算了?如果小偷由偷变抢,那又该如何呢?

  抓!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是首要选择。但抓小偷时,我们应当根据小偷被控制后的表现做出相应的行为:如果小偷被发现后,立即停止作案,对周围人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的行为没有反抗。这时,我们能做的,只是将其交于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小偷在被他人发现作案后,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暴力反抗,甚至对失主与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此时,面临人身与财产受到侵害,老百姓就可以还击,这还击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再进一步,如果小偷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得我们生命财产即将遭受重大损失,那不论任何人将小偷置于死地也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任何个人或群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剥夺个人的自由和生命。“打死小偷”本身也并不因为打死的是人人痛恨的小偷而豁免法律责任。

  康景林 《山西晚报》

  法官与律师为何“亲密接触”?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国慧、李国光等人大代表呼吁:法官与律师不要再“亲密接触”。

  近年来,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接触越来越“亲密”。不久前,媒体披露了北京律师翟雪俊因给法官写信以提成为好处请求介绍案源,被北京市司法局取消了律师资格,成为北京市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后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第一人。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律师打着“与法官沟通、增进感情”的幌子,或直接行贿法官,“左右”法官的执法活动,或通过给予高额回扣的方式寻找案源,或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为法官受贿和当事人行贿牵线搭桥……行贿受贿是一种犯罪,作为长期与法律打交道的律师和法官不会不明白。既然熟知法律,也知其危害,可为什么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如此作为呢?

  说开了,律师行贿一是为了自己的业务;二是为了当事人的官司能“赢”。而作为法官,收受贿赂无疑是把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当成自己生财有道的捷径。

  廖建江《人民日报》
『一周·声音』(2005年3月17日)(组图)
『一周·声音』(2005年3月17日)(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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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声音』(2005年3月17日)(组图)
(来源:逍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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