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执行公务有新规 单人监察执法受检者可拒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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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0:26 大连晚报 | ||||||||
劳动监察执行公务有新规 单人监察执法受检者可拒绝本报记者 马嫱 实习生 卢秀英 本报讯今后,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谨防随意执法,杜绝违法执法,恳请有关部门、团体和群众监督。这是我市劳动保障局实行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记者昨日从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施行以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在监察措施上,首次提出以专业化的方式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比较复杂单位的社会保险与工资支付方面的业务进行审计;在时效上,首次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的时效期为2年,对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日算起,超过2周年的案件不再受理;此外还首次明确区分投诉举报制度,并提出对重大案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作者:本报记者 马嫱 实习生 卢秀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