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夫名义买房被判无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1:54 新京报 | ||||||||
推荐专题: 法院认为,夫妻对家庭重大财产事项须协商定夺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日前,经一中院调解,住总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先生一半购房定金。法院认为,张先生的妻子对此重大财产的“家事代理权”是有限的,应与丈夫协商一致
张先生介绍,去年8月初,他出差回京,妻子称她以其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1166765元,并且支付了住总房地产公司2万元定金。但张先生不同意购买此房,于是找到住总公司称合同不是他本人所签,应为无效,要求退还定金。但住总公司不同意。 于是,张先生将住总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住总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到“家事代理权”的范围问题,即张先生的妻子有无权代表丈夫签订购房协议。由于张的妻子以丈夫名义购买的是价值百万的商品房,根据有关法律,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 法院认为,张先生妻子以丈夫名义签订购房协议也应该有他的授权委托证明。 同时房地产公司在这起案件中有责任认真审查张妻的资格。经调解,住总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先生定金1万元。 同时,一中院也向住总房地产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在商品房销售中认真审核买受人的资格和相关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