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命之年》剧组状告作家林海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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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2:07 法制晚报 | ||||||||
提前收了10万元稿费但没按照约定写好剧本——— 本报讯因为写出来的剧本不符合制片人的要求,著名剧作家、曾被中央电视台聘任为特约编剧的林海鸥及其夫王正平被制片人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稿费10万元。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2年,年届50岁的女编剧林海鸥凭着一部在当年黄金档期播出的青春偶像剧《青春的童话》而红极一时。 2003年3月,《天命之年》剧组制片人兰少寅慕名找到林海鸥及其夫王正平,与之签订协议,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由林海鸥夫妇创作的电视剧《天命之年》的文学剧本,并按协议前期给付林海鸥夫妇稿费10万元。 但此后,林氏夫妇不但迟迟没有对剧本定稿,也没有使剧本达到中央电视台的拍摄要求,最终导致《天命之年》剧组未能如期获得中央电视台的拍摄合同。其间,制片人兰少寅曾多次催促二人,要求其尽快对剧本进行定稿,但二人均置之不理。为此,兰少寅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使自己遭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朝阳法院。 作者:付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