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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废水坑 吞噬两名“野游”少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2:07 法制晚报

  本报讯两个11岁的孩子在村里的砖厂废旧水坑内游泳,意外溺水死亡。今天上午,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两少年父母获赔6.1万元。2004年8月15日,11岁的晓龙与同岁同学晓磊一起到某村一砖厂的废旧水坑内游泳,在水中嬉戏玩耍,一不留神,两人溺水死亡。

  原来砖厂老板王某于2004年8月8日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经济合作社将其所有的砖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旧址一块出租给被告王某,租期30年。在该砖厂旧址范
围内,靠东南侧有一取土后形成的坑,坑内存有积水。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王某对其承租范围内的废旧水坑疏于管理,致使两孩子到该废坑内游泳溺水死亡,故被告王某对孩子的死亡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两孩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父母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受益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王某赔偿两少年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2500元的40%,即6.1万元,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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