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者家属状告泊头水务局”追踪:水务局被判赔偿3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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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3:1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沧州电(记者李家伟)泊头市一男子落入没有护栏的运河被淹死,家属愤而状告泊头水务局(本报去年11月19日、28日曾报道)一案目前有了最新结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泊头水务局赔偿溺水者家属3万余元。 据了解,溺水者家属将泊头水务局告上法庭后,泊头市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元,实际支出费2010元由原告负担。溺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溺水者生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在河边接打手机的行为可能产生落水死亡的结果有所预见,因此应自负相应责任。而泊头市水务局作为水务职能部门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泊头市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判令泊头水务局赔偿溺水者家属人民币33144.6元。办案费用共计8040元,由泊头市水务局承担4824元,溺水者家属承担321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