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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企业处原处长一审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7:28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浩文 实习生王龙杨东梅)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受贿15.8万元,且近百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3月17日记者获悉,西安市财政局企业处原处长曹少敏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其未提出上诉。

  为他人牟利收受“感谢费”15.8万元

  曹少敏现年50岁,原系西安市财政局企业处处长,大专文化程度,2004年6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1997年6月,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在曹少敏的帮助、支持下,以“对外经济合作周转金”的名义,从国家财政部获取借款50万美元。为表示感谢,1998年初,该公司总经理贺某在曹的办公室内送给其1万元。1999年、2001年,该公司又在曹的帮助下,先后两次从西安市财政局获取相关资金共65万元,贺某又分两次送给曹“感谢费”3000元、1万元。

  从1997年6月至2004年5月,曹少敏先后利用担任西安市财政局外经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企业处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5.8万元。

  近百万元财产说不清合法来源

  案发后,曹少敏及其家庭共有款物折合人民币101万余元和美元16305元,其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和其他支出折合人民币74万余元。曹共有价值人民币175万余元和16305美元的财产,除受贿所得人民币15.8万元和合法收入计79万余元外,曹少敏对价值人民币80万余元和16305美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曹少敏拥有款物折合人民币94万余元,美元含利息共计16575元。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西安市中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曹少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8万元,且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曹少敏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交代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处曹少敏有期徒刑11年;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曹少敏拥有款物折合人民币94万余元、16575美元(含利息)由西安市检察院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扣押追缴的赃款1.6万余元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宣判后,曹少敏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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