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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处长一审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7:4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尹超)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15.8万元,百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近日,西安市财政局企业处原处长曹少敏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法院查明,1997年6月,曹少敏任西安市财政局企业处处长,在为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获取到财政部借款的过程中,他提供了“帮助”,该公司以“对外经济合作周转金
”的名义,从国家财政部获取借款50万美元。为表示感谢,1998年初,该公司总经理贺某在曹的办公室内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此后至2004年5月,曹少敏利用西安市财政局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企业处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5.8万元。2004年6月3日,曹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案发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曹少敏还对人民币80万余元和美元16305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经法院审理认为,曹少敏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曹少敏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曹少敏未提出上诉。

  西安财政局一处长昨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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