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逃七年难逃国法制裁 杨忠万被判入狱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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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7:58 东方网-文汇报 | |||||||||||||||||
通讯员丁慧记者徐亢美报道
1995年5月,港华公司与华能香港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国援助柬埔寨建设C-3电厂项目的承包合同,杨忠万、朱毅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用于C-3项目的费用在华发公司予以报销,自1995年5月2日至同年8月间,两人共侵占华发公司资金19.59万元。1995年9月,杨忠万还与朱毅一起,指使公司会计将华发公司的存款利息8.88万余元划转,用于支付港华公司的房租及押金。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杨忠万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共计3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