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促进就业有规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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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8:4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聘用无证者上岗用人单位要挨罚;身高、户口不能成为就业障碍;单位裁员要听取职工意见等在《规定》中得以明确。 根据规定,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如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违反此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的职业或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户籍所在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规定》提出,政府应该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援助,安排专项资金提供就业岗位。下列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岗位。 《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减人员的原因、方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依法支付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含200人),或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含2000人),裁减人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朱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