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拾“机”不昧 乘客是否需另付车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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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8:48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昨天,南京市民夏先生向晨报84701110热线反映,他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手机遗失在车里,事后司机让他去出租车公司领手机,但失物招领处却要求他给“车资”。夏先生表示难以接受。 前天下午,夏先生来到位于热河南路的这家出租车公司,等拿到手机后,几位工作人员称,要他把“车费”给付了。夏先生遂掏出了20元钱递上,但工作人员嫌少,称“你起
昨天下午,记者找到了当时负责失物招领工作的陈先生,他认为收取夏先生20元钱“车资”无可非议。据陈先生介绍,夏先生的手机当时丢在出租车后座,乘客捡到后交给驾驶员王师傅,王当即通知失主,并将手机送到公司来,其间是有费用产生的,主要是为了鼓励驾驶员拾金不昧,当时并没有人嫌钱少。 南京华诚律师事务所的顾律师说,《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出于双方自愿,夏先生可以给司机一定的奖励。但若是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索要,那就侵犯了夏先生的民事权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作者:李灿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