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做了“中间人” 15万元债务背上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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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8:5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吴某欲借高利贷给唐某,但苦于互不认识,而与两人均相识的姚某为了与人方便,就做了个“中间人”,从吴某处先后借得15万元后再转借给唐某。而姚某再也没想到日后他会背上这15万元的“飞来之债”。 吴某和姚某是朋友关系,2003年5月15日,吴某将10万元钱交给姚某,姚某当即写下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吴某人民币10万元整,日利息700元整”,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
2004年12月,吴某开车在上海出了交通事故,人车俱损,便要求姚某及时返还欠款以解燃眉之急,不料姚某竟回答说“15万元非他所借”。此后,姚某玩起失踪,吴某于是撕破脸向法院起诉。姚某满脸委屈地说,这15万元是吴某通过他转借给唐某的,吴某就可以发放高利贷,自己只是个“中间人”。 姚某觉得帮吴某讨回借款是应该的,可真正的借款人唐某却因赌博被上海公安机关抓住正在服刑,欠他自己的钱也没法要回。而吴某却一口咬定是姚某借的钱,认为钱是交给姚某的,同时姚某也打下了借条,那么姚某理应承担还款义务。该借条相当于一个合同,日利息700元只是合同的一个条款,因日利息700元超过了法律规定,但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至今共计12000元。最终,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判决:姚某偿还吴某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 说法 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既然姚某承认从吴某手里拿了钱,而又证明不了这钱是直接借给别人的,况且姚某又打了借条,那最终由姚某来还债,尽管情理上想不通,但法律上却无可挑剔。如果姚某有证据证明他确实将15万借款转借给了唐某,那么可由姚某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唐某追偿。(通讯员 许冰峰 民飞 金陵晚报记者 徐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