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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到期领不出过期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0:20 桂龙新闻网

  宾阳县的莫庆新在信用社存了40万元钱,到期后取钱,却被信用社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为此引发诉讼。法院认定这笔存款真实有效,但同时又认为过了诉讼有效期限,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接到判决的莫庆新十分不解:存取款从来就没有什么期限之说,即便过了几十年再取都可以,何来2年的诉讼有效期?难道我这40万元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给“吞”了吗?

  1997年2月4日,莫庆新与宾阳县芦圩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心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约
定:莫庆新以40万元为初存入现金,信用社给付利息12万元,一并作为现金存入,总计金额52万元,存款期1年,至1998年2月4日一次性付清。根据双方约定,莫庆新将40万元人民币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入信用社,经办人员为信用社职工王小春。当时王按照储蓄业务操作规程,向莫庆新出具了一本盖有信用社印章的手写活期存折。一年期满后,莫庆新到信用社取款,可信用社居然说存折是假的,拒绝付款。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莫庆新将信用社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围绕存折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信用社以莫庆新所持的存折是手写的,不是存款业务通用的电脑操作打印的,经办人王小春不是信用社职工,且信用社内部账上没有这笔款记录等理由,否认存折的真实性和双方之间存款关系,同时还指出存折上的公章是伪造的,但信用社又不愿意对公章的真伪作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信用社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存款关系,故对存折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法院同时认为,存单为活期存折,双方却约定1年后一次性付款,这与活期储蓄的性质相违背,故应认定这笔存款为定期储蓄。双方约定的月利率高达2.5%,又将利率计入本金,违背金融法规,应以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法院判决信用社给付莫庆新存款40万元及利息。

  信用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存款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定。但同时认为,莫庆新在存款到期取款被信用社拒绝时,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应当在诉讼有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找有关部门解决。莫庆新虽在1998年间多次找信用社,可此后直至2002年起诉前的4年多时间里,未向信用社主张权力,亦未向任何部门反映情况。如今4年过去了,莫庆新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莫庆新的诉讼请求。

  莫庆新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检察院的抗诉,2004年12月,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维持二审的判决。

  南宁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振中认为:储蓄业务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1项规定:存款凭折存取,开户后可以随时存取。法院认定了莫庆新与信用社储蓄关系的存在,就应该判令莫庆新“取款自由”,“随时存取”,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

  40万元存款就这样化成泡影,莫庆新表示一定要把官司进行到底。目前,他已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李长江 黄 莹 陆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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