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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以夫名买房需授权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1:08 北京日报

  法院称:房地产公司应认真审核买受人资格

  本报讯(通讯员范红萍)张先生出差期间,妻子以他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先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法院调解,房地产公司同意退还其1万元定金。

  据张先生介绍,去年8月初,他出差回京后得知,妻子在他出差期间,复印了他的身份证,
以他的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购买了住总房地产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张先生不同意买房,将住总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2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诉后,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到“家事代理权”的范围问题。张先生的妻子没有权利代表张先生签订购房协议,因为她要购买的是价值百万元的商品房,根据有关法律,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张先生不在时,张妻必须要有其丈夫的授权委托证明。经法官调解,住总房地产公司同意退还张先生定金1万元。

  市一中院由此还向住总房地产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在商品房销售中认真审核买受人的资格和相关手续。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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