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银行提前收回房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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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15:12 新民晚报 | ||||||||
为买房贷了巨款,还贷时又不履行义务。南汇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法院支持银行提前收回房贷 为购房向银行借款116万元,在还了2.5万余元本息后,就再也不还了。南汇法院近日对这起按揭纠纷案作出判决:购房者张先生除归还所贷余额113.49万元外,还要从放贷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65%的月利率支付116万元银行贷款的利息,并支付银行案件受理费1.
贷巨款购买房子 2002年1月4日,张先生为购买长宁区新华路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与中国银行南汇支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16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4日止;所借之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归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 不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然而张先生在归还了2.5万余元本息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去年6月14日,银行向张先生发出《关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宣布提前收贷,要求张先生立即归还所欠贷款本息或提前处置抵押物。两天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与法规处向张先生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银行在多次催讨仍不见效后,便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和律师代理费5.3万余元。 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张先生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先生未按时分期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提出的要求张先生提前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和罚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张先生支付银行律师代理费,故银行的这一请求也应支持,但具体数额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闵振华 法官点评 以前,市民未按期偿还房贷,银行也许只是发个催款通知或电话提个醒,最多也就是派个人敲敲门。如今,情况正在发生变化。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正悄悄地对违约还贷动真格。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按揭购房要量力而行,还贷更要讲信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