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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徒被判故意杀人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9:53 每日新报

  捅司机12刀却只认故意伤害张家民李晓园何俊健刘连刚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何俊健刘连刚】三名黑龙江流窜匪徒,在本市静海县因车费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持一尺长的尖刀将司机捅成重伤。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他们犯的是故意伤害罪。日前,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并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4年 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马某同李某(在逃)酒后想租车去河北省胜芳镇看望朋友。三人在静海县某浴池附近租车时与出租车司机林某因车费发生争执。三人将林某围住后,袁某用随身携带的一尺长的尖刀,朝林某腹部等处猛捅。见林某还反抗,马某从袁某手中“夺过”尖刀,又朝林某胸部等部位捅去。在反抗过程中,林某从马某手里抢过尖刀,捅在袁某的后背。事后,三名被告逃离现场。经鉴定,林某身上有刀伤12处,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未遂。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也没有深仇大恨,二人只是因出租车车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便用刀捅人。二被告人都是具有独立意识的正常成年人,从捅人所用的工具、伤害部位以及强度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决非故意伤害,而是一种主观故意上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得到及时的救治,被害人才逃脱一死。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影响极坏。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也要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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