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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遭遇骨折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9:57 江南晚报

  近日,江阴一名市民因在旅行中遭遇不测且索赔协商不通,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了法院。

  客人:意外受伤起风波萧雪(化名)向江阴市法院诉称,她随某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到连云港进行为期两天的旅游。当晚,她跟丈夫一起入住指定的连云港某大酒店。晚上8点多钟,因卫生间只有淋浴,没有浴缸,地面很滑又没有防滑设施,她在洗浴时摔倒在地,导致右
大腿腿骨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她被立即送到连云港市中医院进行了应急处理。第二天下午经院方同意,江阴市人民医院派出救护车将她接至该院住院部治疗。诊断为右大腿腿骨粉碎性骨折,经“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植骨术”后出院。她认为,旅行社应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责。

  游客人身造成损害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她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立即赔偿医药费、用车费3500元,旅游费275元及其它费用共计33642.05元。

  旅行社:客人不注意造成旅行社认为,客人随团旅游,在连云港某大酒店洗澡时摔伤是事实,但他们已预先告知注意防滑,她跌地受伤是因为自身不注意而造成的。并且认为客人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给付了保险金。他社认为客人的人身伤害不是他社的原因造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萧雪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营者应担责法院认为,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对萧雪跌地受伤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应负赔偿责任。

  因萧雪的旅游尚未结束,故已被收取的旅游费应减半退还。法院在审理后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4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原告因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28094.6元,由被告旅行社赔偿。江阴市某旅行社退还萧雪旅游费137.5元。

  (通讯员见良记者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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