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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婆媳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2:04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案件背景

  1978年,李云与蔡俊结为夫妻。李云自结婚之日起即随同丈夫与公公蔡万强、婆婆张秀英同住在本市玄武区大石桥某号的中套住房内。1980年,李云与蔡俊的女儿出世,全家人
相处始终十分融洽。1986年房屋拆迁,按照实际人口安置,全家分得仍位于大石桥的一套两室一厅的大房,面积为78.58平方米。1993年,李云的丈夫蔡俊因故去世,李云独自拉扯女儿继续生活,母女仍居住在公婆的房屋内。1996年该房参加房改,因按照当时规定只能由共同居住人中的一名成员购买,李云向当地房管部门出具了其同意由公公蔡万强购买房屋的证明。蔡万强之后成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李云连同女儿继续居住在该房内。1998年,下岗后的李云带着女儿到外地打工,原本居住的一间房屋长时间处于空置状态。李云逢年过节会回来看望公婆。

  导火索

  2003年2月,婆婆张秀英以代理人身份将房屋转让至女儿蔡琳名下,对此李云毫不知晓。闻讯后李云十分担心,如果自己的小姑子蔡琳再次将房屋转让给与自家毫不相干的他人,自己和女儿岂不是要被陌生人赶出家门?经过多方法律咨询,李云委托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玉为其主张权益。2004年12月,李云将婆婆张秀英、小姑子蔡琳告上玄武区法院。李云认为,婆婆将房屋由公公蔡万强转让至小姑蔡琳名下,侵犯了自己和女儿的房屋使用权,损害母女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小姑蔡琳与公公蔡万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撤销小姑蔡琳已取得的房产证。昨日中午12点半,本案在玄武区法院再次开庭。双方律师就各自所持观点展开法庭辩论。

  被告观点

  被告代理律师、江苏南京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芮永俊认为,1996年房改时,李云已书面同意由公公蔡万强购买房屋,且没有证据证明李云出钱购房;1998年,李云离开该房后极少回来,只有一些用品存放在房间内,已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如今蔡万强(已于2003年过世)处理自己名下的房产,也就是处理自己的私有财产,与他人(李云)无关,并未侵害李云的权益。因此小姑蔡琳取得的房产证合法有效,不应撤销。

  原告观点

  原告代理律师李国玉指出,虽然已购房改房也属于私房性质,但由于其在产权的取得上与一般形式的私房有所不同,因此其在买卖中与一般形式的私房应区别对待。为保护共同居住人的合法利益,针对房改房上市交易,国家和地方房产主管部门均作了相关规定。1999年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应当提交“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同时规定:“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不得上市出售。”2000年南京市房管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也明确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当保证其共同居住人继续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要求共同居住人搬迁。”李律师认为,李云已在诉争房产内生活了27年,历经拆迁和房改,是该房无可争议的共同居住人。即使她将房屋暂时空置,其使用权也继续存在。如今蔡万强将产权转让给蔡琳,如果蔡琳再次转让给外人,原本由李云和其女使用的一间房屋的居住权势必被剥夺,而这间房屋的面积为拆迁时按照人口安置给母女二人,李云和女儿的权益显然将受到侵犯。

  庭 外

  据知情人介绍,李云与婆婆张秀英原本情同母女。蔡俊的英年早逝对妻子李云和母亲张秀英均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婆媳感情为此大受影响,加之李云在下岗后外出打工,生活的压力迫使双方见面越来越少,感情也越发淡薄,以至于形成如今对簿公堂的局面。在法庭上势成水火时,不知李云和张秀英有没有想起已经去世的蔡俊,有没有想起曾经一家人和谐美满的生活时光。据悉,本案将择日宣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金陵晚报记者洪唯(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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