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的职务犯罪预防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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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2:0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我国古代,官吏谋取利益的职务犯罪,一般被称之为赃罪。西周时就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战国时韩非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认为明智的国君只要把官吏治理好,老百姓也就自然好治理了。秦朝统一中国后,采取了韩非治吏来治民的主张,建立了严格的官僚管理制度:一是官吏任用,选贤任能;二是考核奖惩,赏罚分明;三是官吏惩治,严格细致。到了唐朝,唐律对官吏的立法比较完善,达到了封建时代的最高境界。唐代长孙无忌在《唐律疏义》中明确提出了“惩其未犯,防其未然”的预防犯罪理论,在依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在1926年出台《关于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知》,这是党内第一份反腐败文件,第一次对党员和干部的腐败问题敲响了警钟。1933年12月,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由毛泽东签署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中规定:贪污500元,死刑;贪污100元以下者半年强迫劳动;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等等。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与黄炎培讨论“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时,明确指出:“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要求全党学习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告诫全党不要重蹈李自成胜利后骄傲腐化、功败垂成的覆辙。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告诫全党,警惕和预防在“糖衣裹着的炮弹”面前打败仗。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