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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建东再诉 机场建设费又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3:17 海峡网-厦门晚报

  他说,早就估计肯定败诉,只是希望通过诉讼暴露这一制度缺陷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小李)记者昨日获悉,著名的维权标兵丘建东向机场建设费讨说法再次遇挫,他希望市中级法院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愿望破灭,二审维持了驳回诉求的原判。本报曾在去年11月25日报道了此案的一审。在湖里区法院遭遇败局后,丘建东在上诉时改变了理由,他认为此案本来就不是民事案件,而是行政案件,一审法院在适用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都不正确。首先,厦航是受行政机关委托代为收费,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才
是被告,因此法院应该在受理此案后将本案移送行政审判庭;其次,厦航并非本案被告,原审法院应当指出被告主体不适当,追加委托收费者财政局和中国民航总局为被告;其三,本案应当适用的是《立法法》,而不是民事法律。丘建东的意见是,二审法院应该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是厦航是否违法收费及厦航是否应当返还机场建设费的问题,原审将本案确定为民事诉讼予以受理并无不当。而厦航并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所以丘建东上诉时又以厦航收取建设费是行政收费为由,提出本案是行政案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还认为,厦航没有违法收费,民航总局和财政部也并非本案的共同诉讼人,所以丘建东认为遗漏当事人的说法依据不足。其实,丘建东在打这场官司之前就知道必输无疑,昨天他对记者说,不管是打民事还是行政官司最终的结果肯定都是败诉,他只是希望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分析,暴露出机场建设费这项制度的缺陷,由此推进法制的完善。据悉,丘建东提起的这场民事官司是全国第一例,因此本案所蕴涵的法律和社会意义,引起了国内法律和社会界人士的关注。

  观点

  本案其实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朱福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案其实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来审理,因为机场建设费是一种委托性收费,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特征。厦航本身只是代收单位,并非机场建设费的征收单位,也无权处分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因此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做不了行政诉讼的被告;法院应当把委托收费的单位——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就代为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主任涂崇禹认为,丘建东可以起诉厦航,法院也可以当作民事案件受理,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丘建东的诉求都是行政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航空服务合同”的标的或组成部分为由,驳回丘建东的起诉。同时,丘建东可以就代为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他只能状告授权收费的机关,而不是厦航。不过,应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机关所在地法院来管辖。另外,丘建东如果对规章本身有疑惑,还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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