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建东再诉 机场建设费又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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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3:1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他说,早就估计肯定败诉,只是希望通过诉讼暴露这一制度缺陷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小李)记者昨日获悉,著名的维权标兵丘建东向机场建设费讨说法再次遇挫,他希望市中级法院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愿望破灭,二审维持了驳回诉求的原判。本报曾在去年11月25日报道了此案的一审。在湖里区法院遭遇败局后,丘建东在上诉时改变了理由,他认为此案本来就不是民事案件,而是行政案件,一审法院在适用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都不正确。首先,厦航是受行政机关委托代为收费,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才
观点 本案其实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朱福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案其实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来审理,因为机场建设费是一种委托性收费,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特征。厦航本身只是代收单位,并非机场建设费的征收单位,也无权处分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因此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做不了行政诉讼的被告;法院应当把委托收费的单位——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就代为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主任涂崇禹认为,丘建东可以起诉厦航,法院也可以当作民事案件受理,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丘建东的诉求都是行政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航空服务合同”的标的或组成部分为由,驳回丘建东的起诉。同时,丘建东可以就代为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他只能状告授权收费的机关,而不是厦航。不过,应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机关所在地法院来管辖。另外,丘建东如果对规章本身有疑惑,还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