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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给本人 不得代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6:00 新华网

  “包工头”代领工资行不通了

  由“包工头”代领工资,给农民工每月发一两百元生活费,年底再结算,这种建筑行业通行的“年薪制”行不通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凡在本市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进沪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这一通知是为了规范本市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本市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而发出的,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

  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确认。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电话、接待窗口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对于违反规定的建筑企业,本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实施监察,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年检和年审挂钩。(邵宁)(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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