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率辞退“老总” 公司赔巨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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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17:07 新民晚报 | ||||||||
南汇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企业辞退总经理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沪上一家日商独资企业,在没有证据证实总经理无故不上班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结果被“老总”告上法庭。近日,南汇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企业辞退自家“老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确认企业辞退总经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决企业支付给原任总经理包括工资在内的经济补偿金24.6万余元(合同期间企业拖欠的工
起因 辞退不当起纠纷 10年前,王某辞去原单位总经理职务,受聘于沪上一家日商独资企业,担任总经理职务。 去年6月,受聘企业以王某无故不上班且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在外以投资者的法人代表身份,另设立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面对王某作出辞退其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并开出了退工证明,宣布解除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 王某以企业辞退不当,申请仲裁。去年9月17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8月17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王某自2004年6月到9月17日的工资、补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王某认为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太少,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 双方意见不统一 王某诉称,企业刚创办时,他就受聘任企业总经理。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聘任期限为13年(自1996年11月30日到2009年11月29日),每月工资为日币25万元(税后折合人民币2.2万元)。企业单方面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合同,需支付其工资缺额、经济补偿金等33.2万余元。 企业则辩称,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纪律。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但庭审期间,企业未能提供对王某的考勤记录,以及如何处分违反劳动者的相关规章制度。 判决 企业担责来补偿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王某在仲裁案件审理中表示,如企业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则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故可视作双方于2004年9月17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 辞退员工包括辞退“总经理”之类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来是企业的正常事,但前提是必须处理得当。本案所涉企业之所以担责作出补偿,是因为其所作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在此提醒企业,辞退或解除员工应慎之又慎,尤其是对曾经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 通讯员闵振华本报记者江跃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