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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可当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07:43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 (记者 周义)我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门槛降低了。

  昨日,记者从省人事厅获悉,我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出台,根据新标准,乙肝病原携带者将有资格报考,对“残疾”人员的限制也将取消。

  据了解,以前各地在招收公务员时,拒绝乙肝病原携带者报考。对此项规定社会议论一直十分强烈。《标准》第七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邵晓光认为,新标准的出台,是一个进步,它不仅在于是否让乙肝病原携带者去做公务员,而是从社会整体层面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

  同样令人瞩目的是,“男性身高1.60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以上,体重40公斤以上”、“肢体无畸形无残疾”等旧有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也从《标准》中消失,视力、听力等项要求则降低了标准。

  据省人事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能力才是公务员的核心要求,取消以上这些限制主要是考虑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据悉,对于有一些对身高、相貌等特殊要求的其他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并在招考公告中发布。

  《标准》中规定,录用体检须在各级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在体检中,招考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录用体检主管部门提出复检要求,并且复检只进行一次。

  据悉,《标准》共21条,今后我省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将依照该标准执行。

  而我省1995年10月20日印发的《辽宁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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