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六种“不良”行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08:10 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3月19日讯(记者 尹玉涛)今后,房地产企业如果出现无资质开发、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经营等“不良”行为,将受到万元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重罚。记者今天从省建设厅获悉,日前,《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新近出台,其间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6种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其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将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无资质
其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问题的,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