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不能保护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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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11:01 哈尔滨日报 | ||||||||
案: 李、王夫妻二人因做买卖,于1993年向刘借款18000元,由王写了借据,并在借据上签字盖章。后刘多次催要此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王欠刘借款事实存在,债权债务事实清楚,原告刘主张应予
李对此判决不服,申诉于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借据是复印件,在没有原件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检察机关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近日,原审原告、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现已圆满解决。 法: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涉及借据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4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的借据是复印件,在没有原件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此提醒人们,为了保护你的权益,请保护好手中的原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