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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16:11 新民晚报

  最近一起10年前的刑事案引起了人们关注。河南警方在抓获一名涉嫌强奸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后,此人交代曾于十余年前在河北某地犯过事。但根据当地警方的记录,那起案件早已破获,所谓的凶手已在10年前伏法。如今公安部门正在追查此案,要给公众一个说法。

  有好事者翻出了当年报道案件侦破过程的报纸,从报道来看,警方认定其为嫌疑人还是有一定的根据:特征明显的自行车,有关的证人证词,以及有调戏妇女的“前科”,当然
最关键的是,他自己也供认了。面对扑朔迷离的案情,我们可以认为,至少在当时他是最大的嫌疑人。从嫌疑人到罪犯,必须要由控方拿出充分的证据,要给被告充分的辩白机会,要经过法庭的公正审理。但这一系列情节究竟是如何展开,因为调查正在进行之中,大家都不知道。

  希望这不是一起冤案,但事实上这可能是一起冤案。中国加强法治建设那么多年,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应熟知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之类的法律原则,也明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是不能碰的高压线。但是,在现实案件中,当先入为主的判断深入脑中,当种种压力影响着办案者时,那种可能纵容罪犯的内心煎熬会让他们在瞬间迷失。

  执法者应有将真正罪犯绳之以法的信心和决心;执法者也应有不同于常人的责任。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前提是不冤枉一个好人,有些原则必须遵守。

  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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