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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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16:11 新民晚报 | ||||||||
最近一起10年前的刑事案引起了人们关注。河南警方在抓获一名涉嫌强奸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后,此人交代曾于十余年前在河北某地犯过事。但根据当地警方的记录,那起案件早已破获,所谓的凶手已在10年前伏法。如今公安部门正在追查此案,要给公众一个说法。 有好事者翻出了当年报道案件侦破过程的报纸,从报道来看,警方认定其为嫌疑人还是有一定的根据:特征明显的自行车,有关的证人证词,以及有调戏妇女的“前科”,当然
希望这不是一起冤案,但事实上这可能是一起冤案。中国加强法治建设那么多年,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应熟知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之类的法律原则,也明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是不能碰的高压线。但是,在现实案件中,当先入为主的判断深入脑中,当种种压力影响着办案者时,那种可能纵容罪犯的内心煎熬会让他们在瞬间迷失。 执法者应有将真正罪犯绳之以法的信心和决心;执法者也应有不同于常人的责任。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前提是不冤枉一个好人,有些原则必须遵守。 林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