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状告“肯德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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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苏丹红”具有致癌性,国内一些“肯德基”店销售“涉红”食品,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消费者当然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理论上可行,并不意味着可以顺利实现。从目前看,消费者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等多重困境。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消费者举证难,难在如何证明自
损害鉴定也是个难点。要状告“肯德基”,应有受“苏丹红”损害的医学鉴定,但“苏丹红”属慢性致癌物质,对人体损害有一定潜伏期,难以鉴定。同时,目前比较昂贵的医疗鉴定费,不是万不得已,谁会去鉴定? 举证如此艰难,难道要不了了之?办法总比困难多,笔者在此献上一策,消费者可以“组团”状告肯德基违约。一个人和“肯德基”打官司难,但消费过“涉红”食品的消费者毕竟是一个庞大群体,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是否可以采取某些形式,把受害消费者组织起来。“肯德基”经常为消费者提供一些小礼物,这些小礼物就是消费证明,即使没有发票,但只要有在“肯德基”消费的人证和物证,确认自己曾与“肯德基”构成消费合同关系,就可以进行“违约诉讼”,就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相对容易一些。 人多力量大,组团起诉的效果应该好于个体之诉。况且,“肯德基”不主动提供发票,有过错;在苏丹红事情出现半个多月,“肯德基”也有隐瞒事实之嫌。笔者以为,这里也应考虑部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那些能够证明自己曾在此消费的消费者,如果“肯德基”说人家没有消费过“涉红”食品,那么应由“肯德基”举证,证明自己销售的大量的“涉红”食品不是卖给了告状的消费者。青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