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判关押1241天 浙江受害者吕金祥获近7万元国家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0:3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杭州3月21日电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平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刑事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吕金祥人民币69409.13元。 1997年7月,吕金祥受浙江省新昌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俞福弟的委托,与平阳县一制革厂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32.5万元的猪皮革购销合同。当俞福弟等人收到制革厂全部货物,支付部分货款后,即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并将皮革低价变
2001年4月21日吕金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在俞福弟未归案、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表明吕金祥确实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判处吕金祥有期徒刑12年。判决生效后,吕金祥不服,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诉。 2004年6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发回重审。同年7月16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9月10日决定存疑不起诉,9月14日吕金祥被释放。至此吕金祥共被关押1241天。 2004年9月30日,吕金祥向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复查,并会同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国家赔偿决定。(谢云挺、林奇) (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