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4月不还房贷当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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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2:20 半岛晨报 | ||||||||
法院要求贷款者偿还本息,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晨报讯 (箴言首席记者王勇)贷款购房却连续4个月不还本息,银行因此将贷款者告上法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除偿还本金利息外,购房者还要承担因此发生的2万多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2003年8月8日,大连某银行与李某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发放借款43万元,用于李某购买1套住房。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03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8日,月利率为4.2‰,李某按等额本息法偿还借款本息。 合同还约定,如李某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约定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 2003年8月15日,该银行将借款43万元发放给李某。之后,2004年9月至12月,李某连续4期未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因此,今年1月11日,该银行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同时要求李某立即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等。 1月17日,李某向其还款账户存入1.6万元,同日,银行将其2004年9月至12月应偿还本息划扣。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在法院送达传票后追偿了欠款,但违约事实已经存在。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李某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9万余元及利息;抵押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后,银行优先受偿。同时,律师费及诉讼费2万余元由李某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