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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高速路栅栏 检察院认定:盗窃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3:3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王春花本报记者陈娟实习生肖瑶高速公路上的路牌设施被盗已不是新鲜事,各执法部门也在加大对该犯罪行为的打击,但对盗窃高速路设施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却使执法机关有些犯难。

  高速路 3人盗窃铝合金栅栏

  去年11月15日凌晨,何建平与周某(在逃)、刘某(在逃)预谋后,窜至成绵高速路上,用断线钳将铺设在道路中隔离带位置的铝合金中央活动栅栏取下,3人准备运走所盗物品时,被路政巡逻人员发现,何建平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此中央栅栏价值万余元。

  对于此案应以何罪定性,新都区检察院出现了3种分歧较大的定罪量刑意见。

  观点一: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持这一观点的检察官认为,3名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存在着破坏的故意,在客观方面,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并实施了破坏行为。中央栅栏的破坏足以使过往的汽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过往的车辆有可能从被损坏的栅栏处转弯而导致交通事故。

  观点二: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部分检察官认为,3名嫌疑人破坏高速公路中央栅栏的行为虽然并未构成危及公共安全,但其破坏财物的数额在追诉标准以上,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观点三:应定盗窃罪

  一些检察官认为,3名嫌疑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所以构成盗窃罪。

  定论:三人犯了盗窃罪

  经过讨论,新都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最后认为此案应定为盗窃罪。3名嫌疑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罪的主观意图是将财物毁坏达到报复、泄愤的目的,3名嫌疑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嫌疑人的行为也不应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因为高速公路中央栅栏被盗走,是否“足以”使汽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不会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即没达到“足以”的程度,就不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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