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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伪造证据 律师领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3: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郭龙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红德是射洪县美鑫第二机砖厂的委托代理人,因其在一张欠条复印件上写了“复印属实”,并伪造证人证言,导致射洪县法院作出了错误判决。射洪县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何红德有期徒刑6个月。何红德上诉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还了欠款又被起诉

  2000年9月7日,射洪县美鑫第二机砖厂将原销售员于天福告到了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于天福2000年4月21日写的4326元欠条。何红德是砖厂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同年10月8日,于天福的儿子于开国与何红德达成还款协议,替父亲付清了欠款,何红德收款后出具了收条,此案撤诉,于天福所写的欠条原件作为证据存放于法院的该案卷宗内。

  时隔一年半后,此事再起波澜。2002年5月27日,砖厂又以于天福曾在郎祖文处收的8000元砖款未交回和2000年4月21日的欠款4326元未付为由,将于天福再次告到射洪县法院。因于天福不在家,法院在2002年11月26日进行了缺席审理。

  在庭审中,何红德向法院出示了于天福写的4326元的欠条复印件,以及由他询问并记录的证人谢国斌、谢顺和的两份证词。在欠条复印件上,何红德写了“复印属实”。法院据此判决,于天福返还砖厂4326元欠款和8000元货款,并于2003年1月21日收取了于天福执行款14000元。

  砖厂破产 受害人损失万余元

  于天福向射洪县检察院申请抗诉,2003年7月30日,射洪县法院再审此案,并于2004年1月17日撤销了原判决,责令砖厂返还于天福已付的货款和欠款。因砖厂于2004年2月19日被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导致于天福损失12326元。

  2004年,遂宁市检察院、公安局均对何红德提交的询问笔录进行了鉴定,发现何红德2002年6月10日询问谢国斌的笔录上“谢国斌”的签名不是谢国斌本人所签。射洪县检察院对何红德提起了公诉,指控他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何红德则称,他在复印件上代写“复印属实”,只针对砖厂的复印行为,复印件确实是砖厂复印、提供,不是他帮助伪造的。

  误导法院 律师获刑半年

  射洪县法院一审认为,何红德明知欠款已追收,欠条原件在法院入档,未经核实原件就在欠条复印件上签署了“复印属实”,并与他所伪造的证人谢国斌、谢顺和的材料一起在法庭上出示,直接误导了法院,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给于天福造成了损失。据此,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何红德有期徒刑6个月。

  何红德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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