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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立案 查办职务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4: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文华本报机动记者周牧3名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进派出所后,仅一天即被打得遍体鳞伤,这一非常事件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暂时无法确定实施暴力的人是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了在以往渎职犯罪案件中很少用的“以事立案”的立案侦查方式,很快就将共同实施刑讯逼供的几名民警抓获。

  日前,省检察院渎职犯罪检察处处长沈涧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从去年元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加大了“以事立案”力度,在取得大量证据之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整个调查过程“由证到供”,这样有利于提高破案的成功率。

  案例 嫌犯被打伤办案者获刑

  2004年6月28日,3名在押人员从看守所给成都市某区检察院寄了一封举报信,称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被数名民警打伤,请求查处。检察院接报后,当即对3名受害人进行询问。然后,3名受害人分别指认了刑讯逼供现场和参与殴打、体罚他们的9名民警及两名非警务人员,但被指认者皆矢口否认有此事。

  正面进攻受阻,检察院采取迂回进取的方法查办此案,终于掌握了大量证据。7月5日,检察院将该派出所探长张某刑事拘留,“铁幕”顿时撕开。

  经查,6月17日,该派出所在审查余某等3人涉嫌诈骗一案中,采取吊铐、用胶警棍殴打小腿、灌辣椒水的行为,迫使3人交代了涉嫌共同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而在参与人员中,该派出所的某副所长更是“身先士卒”殴打嫌疑人,以至于参加者多达9名民警及两名非警务人员。

  查明事实后,2004年9月2日,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将副所长和两名探长起诉。9月30日,法院宣判,副所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两名探长被判有罪,免于刑事处分。

  访谈 以事立案排除办案阻力

  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沈涧。记者:“以事立案”是什么意思?沈涧:“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的案件,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

  记者:它对于办理职务案件有什么优势?沈涧: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减少和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没有杀人、放火那样明显直观。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职权等往往影响对该类犯罪的认识和判断。采用“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抓到证据再抓人,有助于办“铁案”,并且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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