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想不交房 一房产商被判支付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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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4:22 东方网 | ||||||||
东方网3月21日消息:一房产商逾期未交房,遭消费者追索后,竟想“顺势”解除购房合同,结果被法院判令支付违约金,自吞苦果。 2003年9月6日,市民杜先生向一房产商购买杨树浦路上一处179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77万余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04年5月15日前。如房产商延期交房,需向杜先生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如果逾期超过60天未交房,杜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交房截止期过后,房产商迟迟不交房。今年1月6日,杜先生将房产商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商支付违约金约1.7万元。房产商则辩称,根据合同约定,逾期60天内才支付违约金,如超过60天,则杜先生只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不能获得违约金。 法院认为,杜先生已支付了房款,但房产商至今未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对于房产商的抗辩理由,法院专门指出:第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从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房产商认为违约金只按违约后60天内计算没有法律依据;第二,逾期交房超过60天,杜先生可以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是他的权利,而非他的义务,他有权在解除合同和索要违约金之间作出选择。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商应支付杜先生违约金约1.7万元。法院判决后,又有20多户购房者以与杜先生相同的理由,将这家房产商告上法庭。 作者:选稿:陈誓骠 来源:解放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