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为什么说他自己杀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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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4:31 山西晚报 | ||||||||
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新京报》3月15日) 在聂树斌被以强奸杀人的罪名执行死刑10年之后,真正的杀人犯浮出了水面。聂树斌
从报道中披露的情况看,“聂树斌已全部招认了,但他说是被殴打后受不了各种各样的审讯方法才招认的”,这是他所以被冤杀的主要原因。这样一个结果,正是“沉默权”所要防止出现的。“沉默权”的出发点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也就是说非经本人自愿,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个人供述或承认自己犯有罪行。如果强迫了,则属于犯罪行为,由此得到的口供在法庭上也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强调刑事被告的“沉默权”有着格外重要的意义。因为虽然从理论上说,司法机关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正义,但由于“提高破案率”以及“命案必破”的巨大压力,这也使得司法机关尤其是警方,也许有了制造冤案的“动机”。“沉默权”的确立将使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等非法行为失去存在的前提,有利于抑制非法的取证行为,维护刑事被告的合法权利,当然也有利于遏止冤案的出现。 强迫被告自证其罪,是一种违犯人性的过于残酷的行为。古代罗马法就认为“强迫一个人充当自己的掘墓人显然是不道德的。”封建制度被代替后,人类社会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注重保障人权,运用合理的制度安排防止司法擅断,否定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司法手段。可以说,承认“沉默权”是符合人类文明发展大趋势的。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徐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