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五年分手女方获得青春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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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4:31 山西新闻网 | ||||||||
同居生活五年后,由于男友的谩骂、殴打,双方实在不能再生活在一起,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男友给付曾许诺的青春损失费。近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金某的原男友张某支付金某五年的青春费3万元。 原告金某在1998年与被告张某相识后开始恋爱。同年下半年,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金某把自己在服装厂打工的工资都用在建房及双方的日常生活当中,将
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达成的“青春补偿费”协议,是被告对原告精神损失的一种补偿,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浦宣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徐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