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推伤业主个人行为?职务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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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4:4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刘艳)67岁的杨太婆是某公司开发楼盘的业主。2004年4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杨太婆到该楼盘售楼处反映她所购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其间,该公司工作人员小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杨太婆亲属的电话。电话接通后,她把手机递给杨太婆,但杨太婆接过手机后顺手就将手机摔在地上,并摔坏了。小淇为此一把将杨太婆推倒在地。后经医院检查,杨太婆全
2004年12月,杨太婆以该公司、小淇、安红为被告,要求三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小淇则提起反诉,要求杨太婆赔偿手机损失费。 该公司辩称,2004年4月28日发生纠纷是在小淇的午休时间,且小淇不是售楼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判决:职工致人受伤 公司担责 武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定,小淇、安红均系该公司的职工。小淇、安红对杨太婆的受伤应承担80%的责任,杨太婆承担20%的责任;小淇、安红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杨太婆受伤的,所以该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2005年3月16日,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小淇及安红在向杨太婆道歉的同时,该公司需赔偿杨太婆3万余元。不过,杨太婆也应赔偿小淇900元的手机损失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