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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目”悲剧 半年前早有伏笔(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8:01 华商网-华商晨报
“刺目”悲剧 半年前早有伏笔(图)
刘丽在医院接受治疗 本报记者 卫涛 摄

  新闻背景

  3月16日上午,沈阳客运集团食堂做临时工的刘丽(化名)和丈夫李某,到沈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恳求刘丽不要离婚被拒后突然用利器刺伤刘丽双眼,后拨打110自首。

  经救治,医生称刘丽可能永远失明。沈阳市妇联高度重视此事并对刘丽进行慰问。

  事实上,“刺目”悲剧并非突发,而是在此之前,刘丽就一直遭受家庭暴力。

  近3年来,沈阳市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共受理投诉9600多起,法院平均每年审理1000余件家庭暴力案件。

  3月16日,在这些数字的基础上又加了一个“1”。

  记者调查发现,当47岁的刘丽坚决用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时,暴力在离婚协议前升级了……

  家庭暴力持续了半年

  这半年以来,刘丽过得并不幸福。

  “1996年,他下了岗。半年前,他开始从事钢材生意。从那时起,他的脾气越来越暴躁,思想偏激……”3月18日,刘丽在病床上虚弱地说,“他好像变了一个人,也许是在外面做生意压力大吧……”

  据刘丽回忆,丈夫的第一次殴打就是从去年9月上旬开始的,原因就是因为“我没有存折给他,从那以后打老婆成了他的习惯”。

  几天后,李某因为刘丽手机上一条不明来历的短信,第二次对她大打出手。“我都不知道谁错发的短信,他非说是我外面有人的证据,逼我承认。”据刘丽回忆,那一次,她被跳上床的丈夫打了两个嘴巴,“脸上留下了红红的手印。”

  “家里的事情一直没往外说,岁数大了嫌砢碜。”刘丽的忍让,让丈夫的行为再次升级。

  今年2月23日,刘丽与女邻居晚饭后到公园散步,发现丈夫跟踪,夫妻矛盾又一次激化。

  第二天,李某把门锁上后对刘丽说:“叫你老出去浪,我今天就把你给废了。”

  刘丽逃到走廊二楼,丈夫还追着她打,刘丽被打得鼻青脸肿。“打完我他也后悔,让我原谅还要拿剪子往自己大腿上戳,但我知道我们的关系完了……”刘丽说,打完她,丈夫拿出了一封写给儿子的信:“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不要怪你妈……咱家以后要是发生什么事,恨就恨你爸……”

  这是半年来刘丽第三次挨打,社区进行协调未果,刘丽去派出所备了案。

  民政局里丈夫下毒手

  “害怕,真的害怕,晚上睡觉我都不敢合眼,怕他犯起性子来害死我……”刘丽随后搬到了娘家,并于今年3月份向丈夫提出离婚。

  3月16日9时许,刘丽约好李某,在两个妹妹的陪同下来到沈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排队办理手续的等待中,李某再次恳求刘丽不要和她离婚,刘丽害怕,坐得离李某更远并坚决拒绝和解。突然李某喊刘丽过去,刘丽没动,李某就几步走到刘丽身后,从后面用胳膊搂住她脖子……

  “当时眼前一个红色东西闪过,接着天就黑了,眼睛疼得受不了,脸上潮乎乎的……妹妹过来告诉我,那是血。”刘丽回忆这一切时有些激动。

  包括刘丽在内的所有人都没看见那一瞬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刘丽始终认为丈夫行凶前在手里攥了又攥的东西是把红色的裁纸刀。

  事实上,沈河公安分局惠工派出所在接到李某自首的报警电话后,并没有找到刘丽口中的裁纸刀那个红色的东西,而是李某停在婚姻登记处外自行车上的插锁。

  “到最后他还在骗我,”刘丽说,“我还纳闷这次协议离婚他咋答应这么利索,后来才知他根本不是冲离婚去的,他用报纸包着的‘房证’是本杂志!”

  目前,刘丽家属得到的医院说法是:刘丽眼部神经已经断裂,复明希望渺茫,建议到北京进行治疗……

  丈夫派出所内道悔意

  目前,刘丽的丈夫李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警方刑事拘留。

  3月18日,这个在父母和邻居眼中老实、内向的48岁男人,在羁押的派出所内说出了后悔。

  记者:怎么下去的手?

  李某:就是冲动,当时什么也没想。

  记者:你恨你妻子吗?

  李某:谈不上,我就是不想离婚,她非要离婚,我当时就挺恨她的。她爱跳舞加上我做生意赔了一万多块钱,心情不好,两个人才经常发生矛盾,我赌气说把钱挥霍了……也是恨她爱跳舞(才)说的气话。

  记者:你知道你妻子恨你吗?

  李某(叹气):她不会原谅我了,她还好吗?

  记者:她可能会失明。

  李某(再次叹气):我怎么能干出这样的事呢?

  3月19日,刘丽在妹妹的陪同下,已经到达北京同仁堂医院接受住院检查,但医院方面表示手术难度较高,复明希望仍然不大。

  目前,刘丽已经明确表示,不管眼睛是否能够复明,不管法律对丈夫如何制裁,她都坚决离婚。

  反思

  如何真正“刺痛”家庭暴力

  刘丽的遭遇,事实上已经展示了一个家庭暴力不断升级的完整“标本”,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做出避免悲剧发生的努力,但每一个环节都没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目前,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受虐妇女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以《婚姻法》为例,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出界定,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是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街道、派出所可以协调,但协调过后问题未必得到解决,这样反而使他变本加厉。”刘丽说,“挨打过后找过有关部门,但轻微的伤害构不成犯罪不能处理他,等到构成犯罪了什么都晚了。”

  法律界人士认为,涉及家庭暴力的各项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

  “除法律规定不完善外,取证难也是实现法律干预的很大障碍。”警方诉苦说,“不仅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而且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

  2004年11月27日《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若干规定(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如获通过,公安部门将成为主要执法部门。

  2004年11月28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目前,该草案仍在审议阶段。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冯勇 实习记者 朱小妮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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