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未通知不承担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8:34 东方网-劳动报 | ||||||||
读者来信日前,76岁的读者茅先生来信反映,他在去年曾经中签了“苏宁电器”的股票,由于他账上资金不足,而证券公司也没有通知他,最后在他不知情的状况下,就过了7月12日的缴款日,新股被自动放弃了(他今年1月才收到去年7月份的对账单)。茅先生在信中问,由于错过了购买“苏宁电器”的股票,他实际上损失了几万元的钱,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证券公司赔偿。
律师答疑 针对茅先生的情况,记者特地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李声炜法学博士来给茅先生作解答。李博士认为,根据所反映的情况,事件的焦点是证券公司是否有义务通知中签股民及时补充账户内资金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调查情况,证券公司在此事件中不承担责任。 理由一、证券公司没有通知股民中签及补缴资金的法定义务。由于目前新股的中签率较低,在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证券公司专门通知中签的客户,提示客户在某一时间段内不要动用账户内的资金或者补充账户内资金。这种做法已经被很多券商采用。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是证券公司的法定义务。在我国目前的制度体系内,没有任何关于券商必须尽以上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以上做法仅仅是券商为了吸引股民开户的商业手段。 理由二、茅先生与证券公司的委托协议中,没有上述通知义务的约定。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如果双方有上述通知义务的书面约定,那么证券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通过向茅先生了解,委托协议中并没有相关约定。他们的约定只是:(一)按月邮寄对账单;(二)委托申购新股。 理由三、证券公司未如期寄出对账单并不影响茅先生知悉是否中签。尽管证券公司在今年1月份才把去年7月份的对账单邮寄给茅先生,构成了不恰当履行的情况。但是,即使是证券公司恰当履行合同,即在去年8月把7月份的对账单邮寄给茅先生,也不能使茅先生及时发现中签情况。因为茅先生是在7月8日中签的,按照新股认购划款的规定,7月12日为最后付款日,而7月份的对账单按照合同约定只能在8月份寄出。因此,证券公司是否如期寄出对账单并不对茅先生是否及时知悉中签这一事实发生决定性的影响。 李博士在此提醒大家,即使委托证券公司申购新股,股民也应及时查询自己账户内的资金,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记者吴蓉(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