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酒非议不少 商标注册 产品命名要谨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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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0:35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3585000热线3月20日讯(实习生 李晓东记者张敏)近几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在宣传商品时可谓煞费苦心。为吸引广大消费者的眼球,企业在商标名称和产品名称上常有追求怪异的现象。近日,淄博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黑老大”的酒,引起了众多消费者的非议。 最近有读者反映,淄博市场上有一种酒名叫“黑老大”,他觉得此名容易产生误导,
记者联系到“黑老大”酒的淄博总经销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酒在淄博销售有半年多了,销量还不错。 在记者采访中,很多市民都表示,“黑老大”这个名称听起来很不舒服,该厂家用这样的名称作为白酒名不太合适。 随后,记者来到山东会通商标事务所,刘所长介绍说,“黑老大”是产品的附加名称,产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不一致的情况是有的,从该白酒注册商标是“黑老”的情况来看,“黑老大”商标极有可能没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因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注册的商标名称是不能损害社会公德和传统文化的。 据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科的杨科长介绍,“黑老大”这种商标没有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商标法》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是禁止使用的。如果商品注册的是“黑老”商标,应该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杨科长说,像“黑老大”这样的标签上的商品名称,属于商品装潢范畴,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企业用“黑老大”这类名称在媒体上或公共场所做广告,则是不允许的。 杨科长介绍,前几年,淄博某酒厂生产了一种名为“二房佳酿”的酒,这样的商品名称有歧视女性的意味,最后被停止生产了。可以说,“黑老大”、“二房佳酿”这样的产品名称是企业打的“擦边球”。作为商品的名称,它们不是针对某个人,但这样的名称的确让人觉得不舒服。杨科长建议企业在注册商标和命名产品时能够谨慎些,在追求宣传效果的同时,最好顾及到社会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