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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可聘“谈判专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0:5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昨天,《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在首都之窗网站征求社会意见结束。截至昨天下午6时,共有80位网民发表意见。网民比较集中的一个建议是,当职工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休息休假等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利益与企业谈判时,应该允许双方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士作为“谈判专家”。

  《条例(送审稿)》规定,在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
体经济组织,职工代表可以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派出3至10人代表,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17项事项进行协商谈判。职工代表由工会选派,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法人委派。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

  市政府法制办的有关人士表示,制定集体合同条例就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悉,集体合同制度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欧洲,是国际通行的一项制度。

  《条例(送审稿)》自3月4日上网后,引起了网民的热切关注。不少网民都认为,集体协商时应该允许“谈判专家”参与,有的人还提出上级工会可委派代表与用人单位协商。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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